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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候国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珍,候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珍,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一户区一组。被执行人:候国金,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很黑村4组。本院在执行杨秀珍与候国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杨秀珍申请撤回对候国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