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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湛江敬联投资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力驰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敬联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力驰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民初478号原告:湛江敬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号之一0759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室。法定代表人:喻颖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华,男,系该公司的法务。被告:湛江市力驰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号金沙湾新城海天园*幢一门***房。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湛江敬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力驰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喻颖春、诉讼代理人冯建华及被告湛江市力驰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莫奕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湛江市力驰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服务费10万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了《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挂牌费用为10万元,挂牌成功并收到政府补贴当天向原告支付。现原告已为被告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被告也收到政府补贴,但被告拒绝执行合同,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挂牌服务费10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挂牌服务费10万元。被告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原告免费为被告提供此次推荐挂牌服务,因此原告为被告推荐的服务是免费的。2、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点,本次挂牌费和挂牌服务费是两回事,挂牌服务费是原告为我们服务的费用,而挂牌费是原告垫付的费用。本案中,原告没有垫付任何费用,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3、新三板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一件新事物,凡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政府都会按照规定给予企业10万元的补贴,这项补贴是专款专用的,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湛江敬联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9日,并于2016年9月27日取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创新类推荐机构会员资格。被告湛江市力驰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日。2016年10月3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推荐人,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此次推荐挂牌服务。乙方推荐甲方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后,甲方之后的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增资扩股、新三板挂牌等相关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交由乙方负责办理。如甲方违反该约定,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万元。此外,协议书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同一天,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6年10月31日共同签署了《协议书》,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1、本次挂牌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费用包含保荐费、审核费、差旅费。该费用由乙方(原告)垫付,甲方(被告)通过挂牌获得第一笔融资或得到政府补贴当天支付给乙方。2、若甲方通过股权融资或发债得到资金,乙方收取融资额的2%,资金到帐当天支付。3、挂牌成功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申领政府补贴的手续。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协议书》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协议书》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上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着手推荐被告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相关工作。2016年12月9日,被告取得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资格,股权代码为891393。2017年3月17日,被告取得湛江市人民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10万元。原告获悉被告收到湛江市人民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后,要求被告支付挂牌服务费10万元,被告拒绝支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挂牌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费用包含保荐费、审核费、差旅费。该费用由原告垫付,被告通过挂牌获得第一笔融资或得到政府补贴当天支付给原告。”原告已经依照协议的约定成功推荐被告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被告也因此而获得湛江市人民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10万元,被告应当依约支付挂牌费用10万元给原告。对于被告提出《协议书》约定原告推荐被告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免费的,而《补充协议》约定的10万元挂牌费用是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收取的费用,由原告堑付,与挂牌服务费是两回事。因原告并没有堑付任何费用,故无权请求被告支付10万元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是免费提供挂牌服务,但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又约定了“本次挂牌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费用包含保荐费、审核费、差旅费。该费用由原告垫付,被告通过挂牌获得第一笔融资或得到政府补贴当天支付给原告。”该约定已明确了该10万元挂牌费用包含保荐费、审核费、差旅费。原告在推荐被告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过程中,尽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原告必然为此而付出人力物力及财力,产生经济费用,而该费用不可能由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支付。因此,该约定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挂牌服务费。故被告提出该费用是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收取的费用,因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没有向原告收取推荐费,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10万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挂牌服务费给原告,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0万元挂牌服务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湛江市力驰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敬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挂牌服务费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均由被告湛江市力驰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琳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