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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685无锡市浩盛纺织有限公司与闫媛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浩盛纺织有限公司,闫媛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685号原告:无锡市浩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厚桥盛安村。法定代表人:蒋惠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富兴,该公司员工。被告:闫媛媛,女,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再兵,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浩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盛公司)与被告闫媛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浩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浩盛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玲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