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9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彤,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5月18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赵彤驾驶冀C×××××小型轿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长江道派出所门前,与停放在停车位贾某1的冀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赵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2.7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赵彤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1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赵彤于2016年5月25日与贾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贾某1车辆损失15000元,贾某1对被告人赵彤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赵彤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赵彤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贾某1证言;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赵彤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赵彤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政审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彤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彤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彤已经对贾某1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并提交证据证实已经取得贾某1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孟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颖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