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钟丽与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19号原告钟丽,女,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樊志兰,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静,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钟丽诉被告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被告周静地址“正阳县县委家属院”,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该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院通知原告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新的有效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