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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东胜区第二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018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2001年7月29日出生,学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原告杨某1的母亲,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无业,现住址同上。被告杨某2,男,汉族,2001年11月30日出生,学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法定代理人杨某3,男,系被告杨某2的父亲。被告杨某3,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系被告杨某2的父亲,现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川鹰,男,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东胜区第二中学,住所地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游润喜,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薛在晓,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系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杨某3、东胜区第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光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屈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