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星来与黄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星来,黄伙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03民初331号原告:吴星来,男,汉族,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黄伙德,男,汉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做钩机挖(填)土工程欠缺资金,于2014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年6月5日借款100000元,同月23日借款100000元,2015年9月19日借款50000元,四次借款共350000元。借款后至今,被告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3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伙德辩称:确认借款时间及金额,同意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伙德确认欠原告吴星来借款350000元;借款分两次还清,第一期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款150000元;第二期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3275元,被告黄伙德自愿承担(该受理费原告吴星来已预交,由被告黄伙德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自行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小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仲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