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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赵勇、窦晓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赵勇,窦晓云,曹立华,郭水英,宋兆生,王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勇,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窦晓云,女,1981年8月8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曹立华,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郭水英,女,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宋兆生,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夕霞,女,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勇、窦晓云、曹立华、郭水英、宋兆生、王夕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44066.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作出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相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