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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蒙蒙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蒙蒙,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蒙蒙。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关蒙蒙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雁劳仲案字(2016)1028-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已将案款3400元和执行费50元扣至本院,退还申请人案款3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533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