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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葛金涛与郭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涛,郭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572号原告:葛金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郭忠(曾用名郭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葛金涛与被告郭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金涛与被告郭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金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郭忠给付原告葛金涛欠款人民币12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6日,郭忠在我处赊购种子农药套餐共计12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郭忠辩称:我赊购原告的农药的事情属实,但是这笔肥款我已经还给了原告。还钱时我让原告把条给我,原告和我说没有条。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郭忠承认在葛金涛处赊购种子农药套餐共计12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1200元已经偿还,债务归于消灭的事实,且其为原告出具的1200元欠据仍由原告持有,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郭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葛金涛欠款人民币12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郭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