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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国祥管件租赁经营部与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国祥管件租赁经营部,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75号原告:安庆市国祥管件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滨湖苑16号楼2单元303室。经营者:马广祥,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新岭村。法定代表人:张汉新。原告安庆市国祥管件租赁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国祥管件租赁经营部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国祥管件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国祥管件租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安庆市国祥管件租赁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