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薛鹏、青岛天地四维工贸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薛鹏,青岛天地四维工贸有限公司,姚宗义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695号原告:李海燕,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薛鹏,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天地四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宗义。被告:姚宗义,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薛鹏诉被告青岛天地四维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姚宗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薛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海燕、薛鹏负担。审判员 范少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