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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薛鹏、青岛天地四维工贸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薛鹏,青岛天地四维工贸有限公司,姚宗义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695号原告:李海燕,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薛鹏,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天地四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宗义。被告:姚宗义,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薛鹏诉被告青岛天地四维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姚宗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薛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海燕、薛鹏负担。审判员  范少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