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宏、淄博乾元坤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淄博乾元坤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刘宏,男,0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乾元坤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1号。本案执行的刘宏与淄博乾元坤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23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