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赖良武与蒋国清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良武,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2275号原告:赖良武,男,1948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重庆将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食品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796827-8。法定代表人:蒋国清。被告:蒋国清,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蒋金宏,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雷文玲,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国贸中心A座29楼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39017409。法定代表人:吴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花红村彭家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90********,该公司员工。被告六: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金竹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2206162-5。法定代表人:杨瑜。原告赖良武与被告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赖良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到庭参加诉讼,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良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向赖良武返还借款本金1253540元并支付利息(以125354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以125354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易购贷平台(现在为“易购通”)(网址:http://www.ebuy-loans.cn)发标融资,资金托管于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易极付平台。2015年6月16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与余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号),合同约定的内容有: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向余宁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进行分批次借款、还款,循环使用,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委托出借人将款项存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易购平台账号:“公司名称: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易购代用户ID:20150528092504062602,用户名:cqlvsp”;借款年利率10.2%(与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2015年6月16日,蒋国清与余宁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蒋国清为“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号《借款合同》中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年。2015年6月16日,蒋金宏与余宁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蒋金宏为“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号《借款合同》中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年。2015年6月16日,雷文玲与余宁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雷文玲为“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号《借款合同》中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年。2015年6月16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监管三方协议》,约定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借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管。2015年6月18日,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易购贷平台投资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易购贷”P2B互联网平台分期、分批向平台投资人借款,总借款额度为200万元,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诺:1、在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在平台向各投资人的借款在200万元以内,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的,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贷款给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用于归还各投资人的借款本息;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原因,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法履行上述第1项内容的,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诺以投资人投资本息的价格收购本融资项目所有平台投资人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优先结清投资人投资本息。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背承诺的,自愿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对平台投资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1月26日,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致易购通平台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投资人:本公司自愿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在易购通平台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2015年6月19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10.2%)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5年7月9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10.2%)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5年8月17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10%)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8月19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10.2%)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5年8月25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8%)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5年9月18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9%)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5年10月17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9%)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0月18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9%)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0月20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9%)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0月21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9%)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0月26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9%)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0月27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10.5%)和《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因为是循环借款、还款,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9日、2015年7月9日、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19日、2015年8月25日、2015年9月18日的借款均已返还清偿。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0月18日、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0月27日的借款未还本付息。关于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向余宁的借款,实际借款人是在“易购贷平台”注册的投资人。岳玲、黎小勇、覃久平、雷欢欢、文清、梅强、李洪彬、张玲、熊培霖、杨太玲、王宇浩、谭焱文、肖廷建、高少颖、刘燕红、黄彦茜、揭攀、冯正雨、朱启明、邱继云、刘晓兰在“易购贷平台”注册了相应的账户,通过网络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给余宁出借借款给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岳玲、黎小勇、覃久平、雷欢欢、文清、梅强、李洪彬、张玲、熊培霖、杨太玲、王宇浩、谭焱文、肖廷建、高少颖、刘燕红、黄彦茜、揭攀、冯正雨、朱启明、邱继云、刘晓兰通过该平台共向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1253540元。2015年12月23日,岳玲与卢静签订了《债权互换协议》,岳玲将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220890转让给了卢静。2016年1月12日,卢静、黎小勇、覃久平、雷欢欢、文清、梅强、李洪彬、张玲、熊培霖、杨太玲、王宇浩、谭焱文、肖廷建、高少颖、刘燕红、黄彦茜、揭攀、冯正雨、朱启明、邱继云、刘晓兰与赖良武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赖良武。赖良武向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告知书》,并将债权转让《告知书》在重庆商报进行了公告。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辩称,对赖良武陈述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对赖良武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赖良武举证如下:1.《账户体系服务协议》一份、《监管三方协议》一份,拟证明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借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管;2.《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三份,拟证明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向余宁借款200万元,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借款借据》十二份、《收条》十二份,拟证明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了相应的借款;4.《授权委托书》及附件各六份、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平台交易记录》一份(10页)、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资人清单》六份(共11页)、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融资标清单》一份,拟证明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向余宁的借款,实际借款人是在“易购贷平台”注册的投资人,赖良武共向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1253540元,以及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还款及违约情况;5.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贷款承诺函》、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拟证明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在易购通平台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债权转让协议》一份、EMS寄件联6份,2016年6月9日的重庆商报B20版的报纸一份,拟证明卢静、黎小勇、覃久平、雷欢欢、文清、梅强、李洪彬、张玲、熊培霖、杨太玲、王宇浩、谭焱文、肖廷建、高少颖、刘燕红、黄彦茜、揭攀、冯正雨、朱启明、邱继云、刘晓兰将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赖良武,并告知了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认证意见: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证据1、2、3、4、5、6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赖良武举示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账户体系服务协议》。2015年6月16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余宁、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管三方协议》,约定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借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管。2015年6月16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与余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号),合同约定的内容有: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向余宁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进行分批次借款、还款,循环使用,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每批次借款不再签订单独借款合同,在借款期限内,每批次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以借据为准;借款人委托出借人将款项存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易购平台账号:“公司名称: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易购代用户ID:20150528092504062602,用户名:cqlvsp”;借款年利率10.2%(与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2015年6月16日,蒋国清与余宁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蒋国清为“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号《借款合同》中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年。2015年6月16日,蒋金宏与余宁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蒋金宏为“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号《借款合同》中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年。2015年6月16日,雷文玲与余宁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雷文玲为“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号《借款合同》中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年。2015年6月18日,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贷款承诺函”(编号为“易购贷”汇承字第20150001号),主要内容为:“易购贷平台投资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易购贷”P2B互联网平台分期、分批向平台投资人借款,总借款额度为200万元,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诺:1、在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在平台向各投资人的借款在200万元以内,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的,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贷款给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用于归还各投资人的借款本息;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原因,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法履行上述第1项内容的,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诺以投资人投资本息的价格收购本融资项目所有平台投资人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优先结清投资人投资本息。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背承诺的,自愿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对平台投资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1月26日,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致易购通平台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投资人:本公司自愿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在易购通平台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自应付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2015年6月19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每年10.2%,放款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8日,金额为50万元”。2015年6月19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5年7月9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每年10.2%,放款日期为2015年7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9日,金额为50万元”。2015年7月9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5年8月17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汇借字2015第001号),载明:“利率为每年10.2%,放款日期为2015年8月17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日,金额为20万元”。2015年8月17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8月19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借字第2015001),载明:“利率为每年10.2%,放款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9日,金额为50万元”。2015年8月19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5年8月25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汇借字2015第001号),载明:“利率为每年8%,放款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25日,金额为30万元”。2015年8月25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余宁支付的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5年9月18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汇借字2015第001号),载明:“利率为每年9%,放款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8日,金额为50万元”。2015年9月18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支付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5年10月17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汇借字2015第001号),载明:“利率为每年9%,放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7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7日,金额为20万元”。2015年10月17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支付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0月18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汇借字2015第001号),载明:“利率为每年9%,放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8日,金额为30万元”。2015年10月18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支付的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0月20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汇借字2015第001号),载明:“利率为每年9%,放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0日,金额为30万元”。2015年10月20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支付的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0月21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汇借字2015第001号),载明:“利率为每年9%,放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1日,金额为20万元”。2015年10月21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支付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0月26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汇借字2015第001号),载明:“利率为每年9%,放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6日,金额为20万元”。2015年10月26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支付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0月27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名称和编号:“易购贷”汇借字2015第001号),载明:“利率为每年10.5%,放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27日,金额为30万元”。2015年10月27日,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支付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岳玲、黎小勇、覃久平、雷欢欢、文清、梅强、李洪彬、张玲、熊培霖、杨太玲、王宇浩、谭焱文、肖廷建、高少颖、刘燕红、黄彦茜、揭攀、冯正雨、朱启明、邱继云、刘晓兰在“易购贷平台”注册了相应的账户,通过网络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给余宁出借借款给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7日后,岳玲、黎小勇、覃久平、雷欢欢、文清、梅强、李洪彬、张玲、熊培霖、杨太玲、王宇浩、谭焱文、肖廷建、高少颖、刘燕红、黄彦茜、揭攀、冯正雨、朱启明、邱继云、刘晓兰通过该平台共向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1253140元。具体为:岳玲出借220890元、黎小勇出借77270元、覃久平出借5000元、雷欢欢出借101250元、文清出借1030元、梅强出借300000元、李洪彬出借21000元、张玲出借100940元、熊培霖出借5150元、杨太玲出借5400元、王宇浩出借5000元、谭焱文出借4000元、肖廷建出借32000元、高少颖出借20860元、刘燕红出借8100元、黄彦茜出借183370元、揭攀出借2000元、冯正雨出借3100元、朱启明出借101080元、邱继云出借10100元、刘晓兰45600元。2015年12月23日,岳玲与卢静签订了《债权互换协议》,岳玲将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220890转让给了卢静。2016年1月12日,卢静、黎小勇、覃久平、雷欢欢、文清、梅强、李洪彬、张玲、熊培霖、杨太玲、王宇浩、谭焱文、肖廷建、高少颖、刘燕红、黄彦茜、揭攀、冯正雨、朱启明、邱继云、刘晓兰与赖良武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赖良武。赖良武向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告知书》,并将债权转让《告知书》在2016年6月9日重庆商报B20版面进行了登报公告告知。本院认为,岳玲、黎小勇、覃久平、雷欢欢、文清、梅强、李洪彬、张玲、熊培霖、杨太玲、王宇浩、谭焱文、肖廷建、高少颖、刘燕红、黄彦茜、揭攀、冯正雨、朱启明、邱继云、刘晓兰委托余宁向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借借款,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现在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经披露,可以行使余宁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权利。岳玲将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220890转让给了卢静。卢静、黎小勇、覃久平、雷欢欢、文清、梅强、李洪彬、张玲、熊培霖、杨太玲、王宇浩、谭焱文、肖廷建、高少颖、刘燕红、黄彦茜、揭攀、冯正雨、朱启明、邱继云、刘晓兰与赖良武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赖良武,向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告知书》,并将债权转让《告知书》在2016年6月9日重庆商报B20版面进行了登报公告告知。故赖良武作为债权的受让人,取得债权人地位,可以向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行使权利。2015年10月17日后,岳玲、黎小勇、覃久平、雷欢欢、文清、梅强、李洪彬、张玲、熊培霖、杨太玲、王宇浩、谭焱文、肖廷建、高少颖、刘燕红、黄彦茜、揭攀、冯正雨、朱启明、邱继云、刘晓兰通过“易购贷平台”向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借提供了借款1253140元。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还,赖良武作为债权受让人请求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253540元,本院在1253140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赖良武请求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5354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计算基数应按本院认定的基数1253540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计算时间和标准,符合借款借据中的约定,予以支持。赖良武请求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25354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计算基数应按本院认定的基数1253540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计算标准,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故本院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赖良武请求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本院予以支持。赖良武请求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对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的《贷款承诺函》、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的约定,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本院予以支持。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四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赖良武返还借款1253140元并支付利息(以125314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以125314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赖良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1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61元,由原告赖良武负担61元,由被告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此款已由原告赖良武垫付,被告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蒋国清、蒋金宏、雷文玲、重庆市渝中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赖良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童川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