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健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