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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琦、陈显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琦,陈显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121号申请人:吴琦,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陈显兆,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琦与被申请人陈显兆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祝庆宝自愿用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卡号:62×××68)。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显兆银行存款14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祝庆宝名下银行存款(卡号:62×××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