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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梅与被告许江飞、许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梅,许江飞,许XX,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478号原告:陈春梅,女。被告:许江飞,男。被告:许XX,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龙,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春梅与被告许江飞、许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春梅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春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梅负担。审 判 长  朱潇峰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吴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