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万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肖某某,万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698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委托代理人:于雪,喀左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被告:万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喀左县六官营子镇。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万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春审 判 员 张 建人民陪审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丽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