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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硕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硕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5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高新区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成。委托代理人:刘兴存,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硕,男,200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宝中,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豫0122财保37号民事裁定,将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高新区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鲁Q×××××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高新区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已交付保证金三万元,被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高新区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鲁Q×××××号重型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