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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勋国与熊光权、熊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勋国,熊光权,熊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711号原告:杨勋国,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社会,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20974914。被告:熊光权,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310484816。被告:熊娟,女,1990年10月2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杨勋国诉被告熊光权、熊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勋国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勋国负担。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皮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