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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017)陕0111行审70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诉高四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四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1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席力,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古国杰,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高四幸(高四星),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7】第14-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四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圈占灞桥区新筑街道新寺村一组集体土地修建活动板房,同时堆放钢材、木板等建筑材料压占农用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高四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灞桥区新筑街道新寺村一组集体土地修建活动板房,同时堆放钢材、木板等建筑材料压占农用地,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被占用地的地类为农用地并涉及部分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修建活动板房,同时堆放钢材、木板等建筑材料压占农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7】第14-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高四幸拆除并清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72000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地非法修建活动板房,同时堆放钢材、木板等建筑材料压占农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7】第14-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7】第14-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行为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