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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凌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凌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3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韦某,该支行行长。被告:凌某,男,壮族,1987年07月19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被告凌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