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胡立强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胡立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胡立强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胡立强尚欠罚金人民币45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李秋风 审 判 员 胡庆斌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文 (2017)黑0110执523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