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新环环保设备制造厂与北京市超前物资销售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环环保设备制造厂,北京市超前物资销售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环环保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应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隆铭,男,北京新环环保设备制造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宝,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超前物资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徐振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树良,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新环环保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新环制造厂)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超前物资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超前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2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环制造厂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头沟区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超前中心答辩称,本案是关于不动产的纠纷,同意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中的出租场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工贸中心所属彩钢房屋以东至电厂输水沟。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超前中心向石景山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新环制造厂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新环环保设备制造厂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光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心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