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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心杰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杰,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925号原告:刘心杰,男,64岁,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杨林,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因诉状及证据有误按同意驳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因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有误,属于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完全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心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木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