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245号被告人赵创华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创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创华,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3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创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高星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凯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零时许,被害人徐某和何某等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三角坪电视台旁一家面馆吃面时,因何某看了隔壁的被告人赵创华和崔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一眼,被告人赵创华和崔某便从广本小车上拿出两根铁棍追打何某,何某跑到新兴管件厂对面巷子后,被告人赵创华和崔某便停止了追赶,徐某遂驾驶白色奥迪Q5越野车到新兴管件厂对面巷子接应何某。随后,赵创华和崔某驾驶白色广本小车沿桃马线追赶徐某等人,到桃江县垃圾处理站路段时,因起雾徐某减速行驶,被被告人赵创华尾随驾驶的白色广本小车逼停,被告人赵创华的车撞坏了徐某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的左前侧保险杠及左灯,随后,徐某立即掉头往桃江县城行驶,至肖家山安康加油站时,被被告人赵创华通知来堵截的符某(已判刑)驾驶的黑色广本(套牌号)小车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方某(已判刑)从副驾驶室位置拿出一把篾刀对着徐某的车挥舞,曾某(已判刑)站在天窗位置对徐某谩骂,符某驾驶黑色广本小车随徐某的车在桃花江镇芙蓉路、桃花路、金盆路追赶至少两圈后,在步步高超市转盘处逼停徐某的车。方某和曾某、尹某(已判刑)将徐某驾驶的白色奥迪Q5越野车车身、前挡风玻璃打烂。徐某将车后退再绕过符某的广本小车往中海城酒店方向行驶过程中报了警。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桃花江镇十字街发现符某的广本小车,符某驾车往牛潭河方向逃离,在牛潭河大桥与被告人赵创华等人会合并互换车辆迅速逃走。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白色奥迪Q5越野车损失383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创华于2017年3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创华已赔偿了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徐某的谅解。在审理中,被告人赵创华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赵创华的户籍证明,桃江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情况说明;谅解书、赔偿款收条、被毁损车辆照片及明细清单;证人何某、徐焘、陈天照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创华以及同案人方某、符某、曾某、尹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创华伙同他人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创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在本案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创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创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创华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创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创华的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星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