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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07号原告朱某,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秦某,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姚 琳陪审员 虎伍豪陪审员 李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