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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王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王华,朱晔,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王新,王栋梁,蒋金花,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沈伯根,童小鹰,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钟苗,陈伟冬,吴福明,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姚良荣,吴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376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692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华,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晔,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业集中区(大谢村)。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村(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胜天村(原红安村)。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新,女,汉族,1968年11月2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王栋梁,男,汉族,1946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蒋金花,女,汉族,1945年5月28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村。法定代表人沈伯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伯根,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童小鹰,女,汉族,1954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钟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钟苗,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77********,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九埭头弄*号***室。被执行人陈伟冬,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福明,男,汉族,1967年10月31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工业东区。法定代表人姚良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良荣,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心凤,女,汉族,1972年3月25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王华、朱晔、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王新、王栋梁、蒋金花、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沈伯根、童小鹰、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钟苗、陈伟冬、吴福明、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姚良荣、吴心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0101545.35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10101545.3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被告王华、朱晔、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王新、王栋梁、蒋金花、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沈伯根、童小鹰、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钟苗、陈伟冬、吴福明、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姚良荣、吴心凤对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55元,由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王华、朱晔、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王新、王栋梁、蒋金花、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沈伯根、童小鹰、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钟苗、陈伟冬、吴福明、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姚良荣、吴心凤对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王华、朱晔、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王新、王栋梁、蒋金花、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沈伯根、童小鹰、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钟苗、陈伟冬、吴福明、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姚良荣、吴心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48800.35元,执行费7951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王华、朱晔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168号银丽高尔夫别墅56号的房地产,本案参与分配得款796408.6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一、本院于2017年4月11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现已进入破产程序;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华、朱晔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7幢1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5234)、盛泽镇东盛步行街1-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1199)、盛泽镇东盛步行街1-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1201)、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7幢103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5290)、盛泽镇红安村(北环路北侧)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5109)、盛泽镇北新街舜湖中路108号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4621);三、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华名下苏E×××××、苏E×××××、苏E×××××汽车三辆。其中苏E×××××、苏E×××××汽车两辆已扣押至本院,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三、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晔名下苏E×××××汽车一辆。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相关财产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2016年7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不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姚良荣、吴心凤名下房地产、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王华、朱晔、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王新、王栋梁、蒋金花、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沈伯根、童小鹰、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钟苗、陈伟冬、吴福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破产合议庭申报债权。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财产处置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