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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满都拉图、乌日古嘎、苏格日其其格、哈斯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斯其其格,苏格日其其格,乌日古嘎,满都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哈斯其其格,女,蒙古族,1986年3月30日出生,杭锦旗林业局职工。被执行人苏格日其其格,女,蒙古族,1995年3月24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乌日古嘎,男,蒙古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满都拉图,男,蒙古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满都拉图、乌日古嘎、苏格日其其格、哈斯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哈斯其其格工资,本案进行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6)内0625民初2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