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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解利强与被执行人解景波买卖合同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利强,解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解利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解景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解利强与解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解景波归还解利强11200元,并由解景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共计2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晋0829财保15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叉车一辆、纸箱打包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解景波叉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不书记员刘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