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解利强与被执行人解景波买卖合同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利强,解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解利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解景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解利强与解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解景波归还解利强11200元,并由解景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共计2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晋0829财保15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叉车一辆、纸箱打包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解景波叉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不书记员刘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