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耕与被执行人肖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耕,肖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梁耕,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肖建民,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梁耕依据(2015)洋民初字第00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肖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肖建民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9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重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