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48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晓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