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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48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晓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