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982号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张杰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张刑初字第006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因被执行人张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没收财产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杰未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没收财产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缴纳没收财产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初0060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张杰没收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洪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