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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某、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徐某。,作出的(2013)信民二初字第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某于2013-9-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3)信民二初字第6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代审判员  江振宇审 判 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