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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清溪村14组不服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政府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清溪村第十四村民小组,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政府,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永安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9行初8号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清溪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杨焕平,男,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荣庭,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清溪村**组。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章志,男,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安才教,男,城步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支宾,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苗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司法所所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南居民委员会**组。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博理,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陈一兵,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苗族,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三居民委员会20组。第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永安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蒋得龙,男,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蒋守财,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永安村*组。委托代理人蒋守刚,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永安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清溪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政府、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清溪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以原告的诉请不明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清溪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清溪村第十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清溪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黄先红审 判 员  朱慧兰人民陪审员  肖丁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