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绍明与被执行人何正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绍明,何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绍明,男,生于1944年4月11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正泉,男,生于1975年5月1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绍明与被执行人何正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正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绍明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损失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