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浙江捷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浙江捷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来街50号。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小芬,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斐飞,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捷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69弄10、12号4-2。法定代表人:梅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明,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捷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72执1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家强审 判 员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