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伯宏、何晓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伯宏,何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04行审96号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淮阴区卫计委),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洪宝,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厚兵,丁集镇计生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蒋龙梅,丁集镇计生服务站副站长。被申请人孙伯宏,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申请人何晓艳,女,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2016年9月23日,申请人淮阴区卫计委向被申请人送达淮计征决字〔2016〕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夫妇分别于2010年12月和2016年1月生育第二胎女孩和第三胎男孩,属违法多生育二个孩子。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被征收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176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十日内履行义务。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社会抚养费,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欠缴的社会抚养费17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阴区卫计委作出的征收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阴区卫计委作出的淮计征决字〔2016〕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亚峰人民陪审员 谢中洋人民陪审员 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陆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