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于湖北汉融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汉融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明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叶灿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939号申请人(第三人):湖北汉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楚洪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明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凤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灿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号1栋。法定代表人:叶灿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州明珠路锦绣家园。法定代表人:叶浩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人:叶灿方,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00号武汉市青山区明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泉公司)与湖北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建公司)、叶灿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湖北汉融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融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情况说明》、特快专递寄件单及单号查询单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原告明泉公司诉被告昊天公司、锦绣公司、闽建公司、叶灿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鄂武��中民商初字第00920号民事调解书,昊天公司应向明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的利息83.6万元;如昊天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锦绣公司、闽建公司、叶灿方对昊天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昊天公司、锦绣公司、闽建公司、叶灿方均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明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00号立案执行。另查明,2017年5月12日,明泉公司与汉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泉公司将其享有的包括(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20号民事调解书在内的11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汉融公司,该债权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其后,明泉公司向被执行人昊天公司��锦绣公司、闽建公司、叶灿方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2017年5月12日,明泉公司与汉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明泉公司已将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包括(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20号民事调解书在内未履行部分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汉融公司,从即日起向汉融公司履行相关还款义务。明泉公司随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四被执行人寄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单号查询单的内容显示,单号为958476094010(收件人:昊天公司)、单号为958476093971(收件人:锦绣公司)、单号为958476093935(收件人:闽建公司)、单号为958476093944(收件人:叶灿方)的邮件均于2017年5月18日签收。2017年5月22日,明泉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与锦绣公司、闽建公司、昊天公司、叶灿方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我公司已取得执行依据,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20号民事调解书,我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00号,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2日,我公司将上述案件的申请债权全部转让给汉融公司。本院认为,明泉公司作为本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00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其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债权转让给汉融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明泉公司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认可汉融公司取得该案债权。汉融公司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00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由武���市青山区明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汉融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