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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金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亮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金亮,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忻州市静乐县,无业。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金亮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彦萍、胡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金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谢金亮在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36748004889775X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从2016年4月份开始逾期不还,从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经银行工作人员先后七次电话催收,谢金亮拒不还款。截止2017年2月28日,共欠银行本息合计18398.72元,其中本金14925.21元。2017年3月29日,银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3月份,被告人谢金亮在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25746145930158X),信用额度20000元,后信用额度临时调整到39000元,进行透支消费。从2016年5月份开始逾期不还,银行工作人员从2016年6月份开始到2017年2月份,先后42次电话催收,谢金亮仍拒不还款,截至2017年2月20日,共欠银行本息合计51947.64元,其中本金38993元。2017年2月20日,银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金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证人荀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书证—办卡资料、户籍证明、催收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金亮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合计本金金额为53918.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属我国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谢金亮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护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银行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财产所有权,打击犯罪,同时也为了教育、挽救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金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金亮非法所得53918.21元,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还中国建设银行忻州市分行14925.21元;退还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开发区支行389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永林审判员  高慧娟审判员  刘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