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诚林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诚林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859号罪犯周诚林,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周诚林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诚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诚林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文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