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行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程恩贵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恩贵,辽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程恩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恩贵,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原审第三人:程恩会,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再审申请人程恩贵诉被申请人辽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辽阳县住建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0行终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恩贵申请再审称:1.程恩贵是诉争房屋的合法继承人,诉争房屋没有继承完毕,原审认定程恩贵与诉争发证行为没有利害关系错误;2.程恩贵已在庭审中举证证明辽阳县住建局颁证行为存在一系列违法情形。故请求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0行终79号行政裁定,依法确认辽阳县住建局为××村字第2021801235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程恩贵在一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撤销辽阳县住建局2011年12月7日为程恩会颁发的辽县村字第2021801235号房产证,该证系程恩会对已有房屋进行翻建,申请辽阳县住建局核发的,与程恩贵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关于程恩贵提出与被诉发证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张,因诉争房屋是程恩会翻建的,并非程恩贵父母的遗产,程恩贵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程恩贵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程恩贵提出辽阳县住建局发证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主张,因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更不能作为本案再审的理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程恩贵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程恩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恩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祥楹审 判 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