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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魏华、刘海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华,刘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魏华,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海宽,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魏华与刘海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宽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海宽名下存款28000,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