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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小平与周玉兰、谢芸倩、陆丽花、陆某某、肖家秀、衡阳市保来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平,周玉兰,谢芸倩,陆丽花,陆某某,肖家秀,衡阳市保来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7民初512号 申请人:周小平,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周玉兰,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谢芸倩,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陆丽花,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陆某某,男,200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理人:周玉兰,系被申请人陆某某之母,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肖家秀,女,193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衡阳市保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雁城宾馆附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6号16、17楼。 法定代表人:郭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衡阳市环城北路101号。 负责人:宁资理,该局局长。 担保人:许承云,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担保人:周俊,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担保人:周康,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小平诉被申请人周玉兰、谢芸倩、陆丽花、陆某某、肖家秀、衡阳市保来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小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八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许承云以其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常胜大楼北栋2栋902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担保人周俊以其所有的湘号东风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周康以其所有的湘号威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湘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玉兰、谢芸倩、陆丽花、陆某某、肖家秀、衡阳市保来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许承云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常胜大楼北栋2栋902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 三、查封申请人周小平所有的湘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 四、查封担保人周俊所有的湘号东风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 五、查封担保人周康所有的湘号威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王 志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校对责任人:王志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