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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刑初385号被告人黄水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水军,绰号“麻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辩护人邓平友,湖南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牛顺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黄小婷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夏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邓平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黄水军伙同曾军(在逃)在宁远县城恒盛广场被害人黄文武家中,盗窃了4台电视机及金银首饰等财物。后将所盗得的电视机放置在新田县龙泉镇欧星家中,欧星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帮助将电视机藏匿住所二楼。2017年3月16日,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15968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黄水军被宁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所盗窃的脏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退还给了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将所盗窃的金银首饰退还给了被害人黄文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未提出异议,当庭认罪,且有书证,勘验、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欧星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水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水军在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但案发后被告人将所盗窃的赃物已退还给了被害人,减少了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真心悔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将所盗窃的赃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水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卜牛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