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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杜加春与郝元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加春,郝元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377号原告:杜加春,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恒,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颜,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元军,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杰,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加春与被告郝元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杜加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加春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加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加春负担。审判员  郁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