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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芦文丛、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文丛,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芦文丛,女,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6745933。法定代表人:公红军,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文丛与被执行人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泰山劳人仲字(2016)第11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