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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长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长江,刘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65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2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4256-9。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凉风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被执行人李长江,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刘克成,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克成、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长江担保责任追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义务人刘克成、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及李长江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50万元、其他费用4.8万元、诉讼费5.9948万元。因本院受理执行了多案被执行人为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案件,遂将本案与其他案件合并执行。执行中查明,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债务众多;其中被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通小企业专营支行与武汉长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原潼南县)梓潼街道创业大道13号面积为160162.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面积为39898.64平方米的房屋。本院依法对前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首次拍卖变价5720万元。由于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众多,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按照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但全体债权人通过自愿协商确认了清偿方案。按该清偿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2808854.23元(普通债权按42.97%受偿)。本案按实际受偿金额收取执行费30796.51元。执行还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同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刘克成、李长江担保责任追偿纠纷共有两案,均判决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机器设备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对前述两案抵押物,即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移送评估,但评估中清点核实,部分抵押物已经灭失,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尚存机器、设备整体评估,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流拍价共110.46万元。申请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以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对两案各一半以物抵债(即两案各受偿55.23万元)。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已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66号判决书确认的权利,通过参与分配和以物抵债,得以部分实现,共计受偿3361154.23元。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应继续偿还。现因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企业早已停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士文审判员  段 宇审判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65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2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4256-9。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凉风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被执行人李长江,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中山乡长丰村5组6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209174491。被执行人刘克成,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路138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5209160018。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克成、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长江担保责任追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克成、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及李长江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50万元、其他费用4.8万元、诉讼费5.9948万元。李长江、刘克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23212011014)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还以(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刘克成、李长江担保责任追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息479.3705万元、违约金150万元等,并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23212011010)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两案,本院予以并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前述两案抵押物,即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经移送评估,但评估中清点核实,部分抵押物已经灭失,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尚存机器、设备整体评估,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流拍价共110.46万元。现申请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以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以物抵债。鉴于评估机构对两案涉及的标的物未逐一列明单价,不能区分各案抵押物价值,故将拍卖物按流拍价各作价一半分别抵偿前述两案债务(即前述两案各受偿55.23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物品清单)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物品清单)的一半作价55.23万元,交付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所有,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本案相应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士文审判员段宇审判员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XX以物抵债物品清单序号规格型号物品名称备注16m³常压蒸汽杀菌锅2台32m³蒸汽杀菌锅4台半自动菌种生产线1条GXGS刮板输送机4台双螺旋输送机1台500T冷却塔3台ISG150-250(I)冷却水泵2台菌种车间吸顶空调24台Φ1200搅拌机2台塑料和糠壳粉碎机1台1300*1200*1800杀菌笼13台2200*3000*3500杀菌箱1台SC10-400/20.400KVA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2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