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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淑云申请周洪梅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7执42号王淑云,女,1939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镇××号,联系电话150××××1155周洪梅,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镇××号,联系电话150××××5231王淑云申请周洪梅人格权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8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淑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8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军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