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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许绍喜、梁春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许绍喜,梁春娟,许贤寿,林娟,廖兰有,阮德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0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住所地廉江市中环一路91号。主要负责人:蓝兆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全,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许绍喜,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梁春娟,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许贤寿,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林娟,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被告:廖兰有,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阮德兰,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人民陪审员  张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宇清